01適用范圍
干粉系統
1、滅火前可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
2、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熔化固體火災
3、可燃固體表面火災
4、帶電設備火災
二氧化碳系統
1、滅火前可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
2、液體火災或石蠟、瀝青等可熔化的固體火災
3、固體表面火災及棉毛、織物、紙張等部分固體深位火災
4、電氣火災
七氟丙烷系統
1、電氣火災
2、固體表面火災
3、液體火災
4、滅火前能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
IG541系統
1、電氣火災
2、固體表面火災
3、液體火災
4、滅火前能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
02不適用范圍
干粉系統
1、硝化纖維、炸藥等無空氣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學物質與強氧化劑
2、鉀、鈉、鎂、鈦、鋯等活潑金屬及其氫化物
3、可燃固體物質的深位火災
二氧化碳系統
1、硝化纖維、火藥等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
2、鉀、鈉、鎂、鈦、鋯等活潑金屬火災
3、氫化鉀、氫化鈉等金屬氫化物火災
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1、硝化纖維、硝酸鈉等氧化劑或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
2、鉀、鎂、鈉、鈦、鎬、鈾等活潑金屬火災;
3、氫化鉀、氫化鈉等金屬氫化物火災;
4、過氧化氫、聯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學物質火災
5、可燃固體物質的深位火災
03應用方式
干粉系統
全淹沒滅火系統和局部應用滅火系統
二氧化碳系統
全淹沒滅火系統和局部應用滅火系統
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全淹沒滅火系統
04全淹沒滅火系統的防護區
干粉系統
噴放干粉時不能自動關閉的防護區開口,其總面積不應大于該防護區總內表面積的15%,且開口不應設在底面。
二氧化碳系統
對氣體、液體、電氣火災和固體表面火災,在噴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動關閉的開口,其面積不應大于防護區總內表面積的3%,且開口不應設在底面。對固體深位火災,除泄壓口以外的開口,在噴放二氧化碳前應自動關閉。
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防護區內除泄壓口外的開口應能自行關閉。
05耐火極限
干粉系統、二氧化碳系統、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防護區的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50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0.25h;圍護結構及門、窗的允許壓力不宜小于1200Pa。
06采用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保護對象
干粉系統
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應大于2m/s。封閉罩的側面及頂部當無實際圍護結構時,它們至保護對象外緣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二氧化碳系統
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宜大于3m/s。封閉罩的側面及頂部當無實際圍封結構時,它們至保護對象外緣的距離不應小于0.6m。
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無局部應用。
07液面至容器緣口的距離不得小于150mm
干粉系統、二氧化碳系統
全部一致。
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無局部應用。
08所需備用量條件
干粉系統
當防護區與保護對象之和超過5個時(不包含5個),或者在噴放后48h內不能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時。
二氧化碳系統
當防護區與保護對象之和不小于5個時,或者在噴放后48h內不能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時。
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小時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
09滅火劑設計濃度
干粉系統
全淹沒滅火系統的滅火劑設計濃度不得小于0.65kg/m3。
二氧化碳系統
二氧化碳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七氟丙烷系統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固體表面火災的滅火濃度為5.8%。
IG541系統
IG541混合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固體表面火災的滅火濃度為28.1%。
10噴射時間
干粉系統
全淹沒滅火系統的干粉噴射時間不應大于30s。室內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干粉噴射時間不應小于30s;室外或有復燃危險的室內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干粉噴射時間不應小于60s。
二氧化碳系統
全淹沒滅火系統二氧化碳的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min。當撲救固體深位火災時,噴放時間不應大于7min,并應在前2min內使二氧化碳的濃度達到30%。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二氧化碳噴射時間不應小于0.5min。對于燃點溫度低于沸點溫度的液體和可熔化固體的火災,二氧化碳的噴射時間不應小于1.5min。
七氟丙烷系統
在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8s;在其它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0s。
IG541系統
當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噴放至設計用量的95%時,噴放時間不應大于60s且不應小于48s。
11預制滅火裝置
干粉系統
1、滅火劑儲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長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壓力不得大于2.5M Pa
二氧化碳系統、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防護區內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的充壓壓力不應大于2.5 M Pa。
12管網起點壓力
(干粉儲存容器輸出容器閥出口)
干粉系統
不應大于2.5MPa。
二氧化碳系統、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高壓系統應取5.17MPa,低壓系統應取2.07MPa。
13噴頭工作壓力
干粉系統
不應小于0.1MPa。
二氧化碳系統
高壓系數不應小于1.4MPa,低壓系統不應小于1.0MPa。
七氟丙烷系統
七氟丙烷氣體滅火系統的噴頭工作壓力的計算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級增壓儲存容器的系統≥0.6(MPa,絕對壓力);二級增壓儲存容器的系統≥0.7(MPa,絕對壓力);三級增壓儲存容器的系統≥0.8(MPa,絕對壓力)。
14規定
儲存容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驅動氣體儲瓶及其充裝系數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干粉系統、二氧化碳系統、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全部一致。
15儲存容器壓力
干粉系統
設計壓力可取1.6MPa或2.5MPa壓力級。
二氧化碳系統
高壓系統儲存的容器的工作壓力不應小于15MPa,其泄壓動作壓力應為19±0.95MPa。低壓系統儲存容器的設計壓力不應小2.5MPa,其泄壓動作壓力應為2.38±0.12MPa儲存裝置的高壓報警壓力設定值應為2.2MPa,低壓報警壓力設定值應為1.8MPa。
七氟丙烷系統
儲存容器的增壓壓力宜分為三級:一級2.5+0.1MPa(表壓);二級4.2+0.1MPa(表壓);三級5.6+0.1MPa(表壓)。
16環境溫度
干粉系統
儲存裝置環境溫度應為-20~50℃。
二氧化碳系統
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儲存裝置的環境溫度應為0-49℃,低壓系統儲存裝置環境溫度宜為-23~49℃。
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氣體儲瓶間和設置預制滅火系統的防護區的環境溫度應為-10℃~50℃。
17設計工作溫度
干粉系統、二氧化碳系統、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溫度:20℃。
18啟動方式
干粉系統、二氧化碳系統
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當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用于經常有人的保護場所時可不設自動控制。預制滅火裝置可不設機械應急操作啟動方式。
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預制滅火裝置可不設機械應急操作啟動方式,必須有自動控制方式。
19火災報警
干粉系統、二氧化碳系統、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滅火系統的自動控制應在接收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后才能啟動。
20火災聲光警報器
干粉系統
防護區內及入口處應設火災聲光警報器。
二氧化碳系統、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防護區內應設火災聲報警器,必要時,可增設光報警器,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火災聲、光報警器。
21選擇閥啟動
干粉系統
選擇閥應在容器閥動作之前打開。
二氧化碳系統、七氟丙烷系統、IG541系統
選擇閥應在容器閥動作之前或同時打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