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電源
1.1 電源及消防線路改造執行現行標準。
1.2 受功能變化影響,部分多層建筑需要將三級負荷改為二級負荷,部分高層建筑需要將二級負荷改為一級負荷。
1.3 申請備用市政電源確有困難時,可采用獨立于正常電源的發電機組、蓄電池組作為應急電源。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接入原系統,當原建筑無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設獨立系統。獨立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采用區域報警系統時,火災報警控制器可設置在改造區域內合適位置,報警信號送至有人值班場所,值班場所內設置聲光報警器;
2.當采用集中報警系統時,火災報警系統各主機設備應設置在值班室內(24h值班)。
2.2 改造前,應對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產品情況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測和評估,確認產品的通訊接入方式。對于已淘汰產品或不支持擴展的產品,應在原系統處設置區域報整控制器(有聯動控制要求時,區域報整控制器應選用聯動控制型),區域報警控制器與原系統通過模塊或轉換模塊實現通訊。
2.3 當執行原標準時,如原建筑無防火門監控系統、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及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相關要求時,上述系統可不設。
3、消防聯動控制
3.1 由于原消防箱內的報警按鈕有啟動消防泵和火災報警兩項功能,局部改造應予以保留。
3.2 改造區域設有防火卷簾,堂開防火門,電動排煙窗,電動擋煙垂辟時,優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不具備條件時可在相關聯的部位設置火災聯動裝置進行聯動控制。
4、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原建筑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是集中控制系統的應執行現行標準;原建筑不是采用集中控制系統的,可僅改造區域和本層與改造區域相關聯的疏散走道,樓梯按現行標準改造(含更換)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裝置。
5、消防電纜
現行標準供,配電電纜陽燃要求變化較大,改造難度不大,應執行現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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