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發生的單位火災表明,火災事故原因均由于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造成的
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主要表現:
●“管事的人不重視”
●“干事的人不明白”
●“不舍得為消防安全投資”
●“長效不長”
說到底,這些都與“一個人”有很大關系,——消防安全明白人。
所謂消防安全“明白人”,就是指單位里面要有至少一名懂消防管理和消防知識、熟悉本單位情況、會操作消防設備器材,了解消防檢查和隱患整改、火災撲救、宣傳教育等程序的工作人員。
社會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確保擁有消防安全“明白人”是保障自身消防安全的必備條件。
有規范明確“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是消防安全明白人”。應熟知以下內容: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二)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社會單位的“第一責任人”,主要承擔消防安全工作上的第一責任和事故追究順序上的第一責任。
首先,作為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組織章程,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對法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其次,按照“責權統一”的原則,獨立行使職權的單位也同時具有必須獨立承擔的義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單位第一人,要義無反顧地承擔起消防安全第一責任。
再者,從現實角度,雖然單位都有分管領導和責任職能部門,但他們是在主要負責人的委托授權下開展工作的,直接對主要負責人負責,且在消防管理工作中需要人、財、物力的支出,問題的解決最終還是由主要負責人同意及落實。
由于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處于決策和指揮的重要地位,為了使消防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必須明確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的重視,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消防安全責任人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的整體決策和統籌安排,并與生產、經營、管理、科研等工作同步進行、同步發展。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單位中負有一定領導職務和權限的人員,受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具體負責管理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一般規模較大,而多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可能事必躬親,為了消防安全工作切實有人抓,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來具體實施和組織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作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度的必要補充。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要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試想:
如果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連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都整不明白,如何指導下屬開展具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如果一個消防安全明白人沒有一定的職位與權限,他再明白也是一個人明白,他能改變這個團隊嗎?一個人的強大,是真的強大嗎?
消防安全管理,絕不是僅僅是配置一批滅火器、日常進行檢查維護;也不是控制室安排幾個值班人員進行值班,組織人員清理消防通道與安全出口…
滅火器只能滅“試驗”火災,您信嗎?
滅火器能滅哪些火災您都知道嗎?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這個事并不簡單,整明白了能防火(遠離火災),整不明白就只能被動應對火災(有能力滅火),被“隱患”牽著鼻子走~隨時隨地“小宇宙”都會爆發。
不要覺得單位“有人”就可以無憂!
人多不一定力量大,人多人為制造的“隱患”相對也較多!
很多單位自認為“有能力”防火、“有能力”滅火,可最終登上了“頭條”,成為了案例中的教材,家戶喻曉的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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